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业务细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6 09:49:36
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业务细则》的公告
〔2024〕26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业务细则》的修改已经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适用于A2505及以后合约。
自2025年4月第一个交易日起,我所将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办理标准仓单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黄大豆1号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合约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 A001-2024)
交割地点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A
上市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 A001-2024)》。
  第五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A。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适用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以标准仓单申请期转现的,交易双方除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信息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
       参与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不具备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
  第十九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条 黄大豆1号采用散粮进行交割。
  第二十一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
  第二十二条 黄大豆1号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黄大豆1号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加收高温季节仓储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四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六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七条 黄大豆1号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黄大豆1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二十九条 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条 黄大豆1号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一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仓库认定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 A001-2024)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

附件2-1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
(F/DCE A001-202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割质量指标、分级标准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本标准所称黄大豆为种皮为黄色、淡黄色,脐为黄褐、淡褐、深褐、黑色或其它颜色。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2-2023 大豆
国粮发 [2000] 143号《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按GB 1352-2023和国粮发[2000] 143号解释。
4 质量要求
4.1 黄大豆1号交割标准品品质技术要求:
完整粒率(%) 种皮 损伤粒率(%) 杂质含量(%) 水分含量(%) 色泽、气味 蛋白质含量(g/100g)
合计 其中:
热损粒
≥85.0 黄色、淡黄色混有异色粒限度为5.0% ≤3.0 ≤0.5 ≤1.0 ≤13.0 正常 ≥39.0且<40.0
 
注:根据GB 1352-2023,黄大豆1号的蛋白质含量计算时,氮换算为蛋白质的系数按6.25计。
4.2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
项目 标准品质量要求 替代品质量要求 质量升贴水(元/吨)
完整粒率(%) ≥85.0 ≥90.0 10
≥80.0且<85.0 -40
损伤粒率(%) 合计 ≤3.0 >3.0且≤8.0 0
>8.0且≤10.0 -20
其中:热损粒 ≤0.5 >0.5且≤3.0 0
水分含量(%) ≤13.0 >13.0且≤14.0 -60
蛋白质含量(g/100g) ≥39.0且<40.0 ≥40.0 30
≥38.0且<39.0 -80
≥37.0且<38.0 -160
 
注:根据GB 1352-2023,黄大豆1号的蛋白质含量计算时,氮换算为蛋白质的系数按6.25计。
4.3 过4.0mm长口筛,筛上合格率≥95%。
4. 4转基因大豆不得以标准品或替代品交割。
4. 5储存品质技术要求:
  入库 出库
粗脂肪酸值(mgKOH/100g) ≤1 ≤2.5
蛋白质溶解比率(%) ≥80 ≥65
 
5 检验方法及规则
按照GB 1352-2023和国粮发[2000] 143号执行。
6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附件3: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修改对照表
(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交割等级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 A001-2018)
交割等级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 A001-20182024)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4月30日